自今日起,深圳没收违法建筑将属国有资产

 11月7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没收执行后的违法建筑属于国有资产。

《通知》明确,没收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或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设,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没收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移交涉案建筑物,或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当事人移交涉案建筑物。

《通知》指出,对于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退还土地或依法无偿收回土地。

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仅因规划违法被没收的违建,因公共利益需要,由规划国土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遵循等价值原则给予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市政府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收回土地后,规划国土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筑现状制定出让方案,并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应作为土地及房产出让价格的组成部分。

《通知》强调,对没收违法建筑行政处罚不到位的要严格执法到位,对执行不到位的要坚决执行到位;要加强政策统筹,在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没收违建依法分类处置方案,综合施策、先行先试,在试点经验成熟后再全面推开,同时做好舆情应对、政策宣讲、矛盾排查等工作,确保处置工作有序推进;对执行、处置过程中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要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坚决依法严惩。查违共同责任单位要落实行业监管指导职责,积极配合处置工作。辖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要做好没收违法建筑的巡查、防控,确保履职到位。

据了解,该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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