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拟实行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近日,《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厦门市将实行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以实现建筑装修垃圾“源头有分类、收集有主体、运输全监控、消纳全利用”的总体目标。

设置堆放场所,遏制建筑装修垃圾随意投放

《意见稿》指出,针对住宅小区,若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则为责任人;若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或公租房的承租人)为责任人,住宅小区的产权人(或所有人)为责任人。针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则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管理责任人要履行一系列义务。首先,应负责设置专门的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其次,确保建筑装修垃圾已进行分类;管理责任人还要明确管理范围内建筑装修垃圾的投放要求、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确保管理有序。

市民应装袋投放至指定场所

《意见稿》指出,在产生建筑装修垃圾前,建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就应向管理责任人报备,并与之签订责任书。进行投放时,建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将建筑装修垃圾投放至管理责任人设置的,或者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投放时应采用装袋方式,对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装修垃圾,最好可以进行分类后再投放。

推行运输联单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可追溯

《意见稿》指出,未来建筑装修垃圾运输要实行主动告知和联单管理制度,实现运输全程监控。《意见稿》要求,管理责任人应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交由具有建筑废土运输资格的企业承运。建筑装修垃圾装车离场前,管理责任人要在建筑装修垃圾运输联单相应位置上签字盖章。当运输车到达消纳场或资源化工厂卸车后,消纳场或资源化工厂管理单位应再次签字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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